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93页(386字)

也称“议会内阁制”、“内阁制”。内阁(政府)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责任内阁制形成于18世纪的英国。其主要特征是:总统或国王只是形式上的国家元首,大多负责一些礼仪性的事务,而内阁却拥有实际的行政权力;内阁一般由占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执政党)组成;执政党领袖由国家元首任命为内阁首相或总理;成为内阁的中心人物。内阁其他成员与其意见不一致时必须辞职;内阁总揽行政权,对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当议会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或者内阁的重大政策或信任案被议会否决时,内阁必须总辞职,或提请国家元首下令解散议会,重新进行选举,以待新议会决定内阁的去留。西方的议会共和制和议会立宪君主制国家均属责任内阁制。有的国家虽称政府为内阁,但却由国家元首直接掌管,并不对议会负责,则不是内阁制,而是二元君主立宪制或总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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