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拘留所管理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11页(504字)

根据1990年1月3日公安部发布的《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治安拘留所主要管理制度有:①入所。接收被拘留人,须凭裁决机关开具的《治安处罚执行拘留通知书》或《出入境管理拘留审查通知书》。对被拘留人携带的东西,除生活、学习必需品外,其余由拘留所统一保管。入所后发现有传染病、精神病或其他不应拘留的情形时,应当通知原裁决机关另行处理。②管理。治安拘留所对被拘留人应当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法制、道德教育。治安拘留所可以组织被拘留人参加适当的劳动。劳动的收入主要用于补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必需的生活、学习费用。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因为招工、升学考试或者遇有妻子生育、近亲属病危等情形,由本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担保人出具保证书,经原裁决机关批准可以离所。被拘留人有通信自由,其寄出和收到的信件不检查、不扣押。被拘留人的近亲属和单位负责人可以凭身份证会见。③出所。拘留期满的,应即解除拘留。被拘留人出所时,应当在《治安管理处罚执行拘留通知书》或者《出入境管理拘留审查通知书》上签名,注明拘留期满日期和出所日期。被拘留人凭《暂存物品收据》领取所存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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