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22页(478字)

规定现役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现役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现役军官军衔的首次授予,现役军官军衔的晋级,现役军官军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现役军官军衔的标志和佩带等有关事项的规范性文件。是我军军官军衔制度的主要法规和军官军衔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条例》的指导思想是从我军的实际情况出发,完善军队干部制度,加强军官队伍建设,适应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需要。现役军官军衔等级,共设将、校、尉三等十一级,最高军衔为一级上将。将官分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四级。校官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四级。尉官分上尉、中尉、少尉三级。军官违犯军纪的,按照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可给予军衔降级处分。军官军衔降级处分不适用于少尉军官。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衔制度,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本《条例》共8章42条,1988年7月1日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8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五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