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22页(774字)

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各级人大代表的法律。1981年6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公布施行。该《办法》共8条,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对人民解放军如何参加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作了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①关于参加选举的范围。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行政关系在军队的工厂的人员,在军队工作的在编和非在编职工,以及经过批准的随军家属,参加军队选举。②关于选举委员会。人民解放军及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省军区、军与相当于军的单位,军分区、师级警备区,团与相当于团的单位,均成立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选举工作。③关于军人代表大会。连队和基层单位召开军人大会,选举出席上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团级单位根据人数多少,召开军人代表大会或军人大会,选举出席上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师级和军级单位召开军人代表大会,选举出席上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④关于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团级、师级、军级单位的军人代表大会,选举相应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的军人代表大会,选举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⑤关于候选人的提名。出席各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以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由选民、代表联合提名或者由单位提名。选举委员会汇总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根据较多数选民或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候选人名额应比应选代表名额多1/5至1倍。⑥关于选举方式和当选原则。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候选人获得全体选民或者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⑦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代表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监督。罢免代表,由各级军人代表大会选出的,须经各该级军人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代表出缺时,由原选举单位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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