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23页(913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公安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以军事手段执行国家安全保卫任务的武装力量。

1938年5月,在革命圣地延安建立起第一支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延安警察队,当时仅有140多人。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发展和各级政权机关的相继建立,担负治安保卫任务的人民武装力量也相应地有了发展。1949年8月31日,成立中国公安中央纵队,隶属公安部建制领导,担负中央人民政府和北京市的治安保卫任务,在地方,如在较大的城市、省、地、县和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也建立起警备部队、公安总队、公安大队、保卫队等名称不一的公安武装。这些部队大部分属于各级公安机关建制领导,一部分属于军队系统建制领导。1949年10月组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到1966年7月,中国人民公安部队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从1982年6月起,人民解放军奉命将担负的地方内卫任务及其执勤部队移交给公安部门,同公安部门原来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三个警种统一组建成“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中央,公安部成立人民武装警察总部;在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成立人民武装警察总队;地(市、州、盟)公安处成立人民武装警察支队;县、市、镇公安局成立人民武装警察大队或中队。新组建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内卫武装警察部队、边防武装警察部队、特种武装警察部队和消防武装警察部队组成,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执行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按照人民解放军的建军原则和宗旨进行建设,在各级政府和公安部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机关的领导。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主要任务是:①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主要是通过边境武装警卫、边防检查、安全检察、边防公安检察、海上巡逻和边境管理等勤务,来执行这一任务的;②维护社会治安,主要是通过执行城市武装巡逻、看押、保卫等勤务来执行这一任务的;③保卫党和国家的重要目标,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主要是通过执行警卫、守卫、守护勤务和消防、反恐怖活动来执行这一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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