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75页(1252字)

我国有关委托公证人(香港)的委托、注册条件和程序的法律制度。司法部1995年2月22日发布《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规定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到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确认使用。

委托条件程序 具备下列条件的香港执业律师,可向司法部申请为委托公证人:①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内地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香港的稳定和繁荣发展有贡献;③在香港从事律师业务10年以上;④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不名誉或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之记载;⑤遵守内地法律、法规和办证规则;⑥能用中文书写公证文书,能用普通话进行业务活动。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向司法部提出书面申请。司法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通知其参加司法部举办的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以及有关业务技能的培训,并参加司法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司法部颁发委托书并予以首次注册。

注册条件及程序 委托公证人在委托期内,应每年向司法部申请年度注册。委托公证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年度注册:①在上一年度无违纪和违法行为;②职业道德良好,无违背司法部委托公证人要求及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章程的行为;③能按要求办理委托事宜。注册程序包括:①委托公证人向协会提出申请;②填写申请注册表格,并报上年度办证情况材料;③协会理事会将上述材料转交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公司就加章转递情况签注意见后报司法部;④司法部参考有关部门意见,作出同意注册或不同意注册的书面决定。

法律责任 委托公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处分:①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未及时到公司办理加章转递的;②不按司法部要求出具公证书,经提示未及时改正的。委托公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予以中止委托公证3至12个月的处分:①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书,不经加章转递的;②被投诉而不积极配合调查或经查实造成不良后果的;③有违法行为,但经提示及时改正的;④对协会理事会决议无正当理由不予执行的。委托公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委托:①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不经加章转递,受警告或中止委托处分后仍不改正的;②不按司法部的要求出具公证书,经书面提示仍不改正的;③被投诉经查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④有违法行为经提示不及时改正的;⑤曾受中止委托处分,再犯又受中止处分的;⑥公证人在申请登记表及其他申请文件中作虚假陈述的。委托公证人接受委托一年内不办理委托业务或不申请年度注册的,经协会书面提示仍不改正,视为自动中止委托。司法部设中国委托公证人纪律监督委员会,受理当事人对委托公证人的投诉,直接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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