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专门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25页(327字)

在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政协委员进行经常活动的工作机构。根据现行章程的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设有14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学习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教育文化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医药卫生体育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宗教委员会、妇女青年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祖国统一联谊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会若干人组成。专门委员会根据精简原则,还可以单独或联合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组成由常委会决定,在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工作,日常活动由秘书长协调。政协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其常委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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