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18页(646字)

简称“民航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之一,国务院主管全国民航事务的职能部门。成立于1954年,称中国民用航空局。1986年称国家民用航空局。1988年改称中国民用航空局。1993年3月改称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为国务院正部级的直属机构。它对全国民航业实施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①研究制定发展我国民航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战略,拟定民航法规草案;制定发布民航规章;制订民航体制改革规划。②编制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民航运输网络、机场配置和机队规划;审核企业购买和租赁飞机的申请。③参与研究行业宏观调控措施和经济调节方法;对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管理运输航空、通用航空市场秩序。④编制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审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编制全国民用机场建设规划;颁发或吊销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和军民合用机场对民用航空器开放使用的批准书。⑤审批颁发或吊销民航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对全国民航企业实施行业管理;调查处理飞行事故。⑥制定民航行业安全保卫的规章制度,会同公安部管理民航治安保卫工作。⑦协同有关部门进行空域规划,负责对民用航路的建设和管理;实施对民航的航行管制;管理民航通信、导航和气象工作。⑧负责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技术管理。民航总局设13个职能司局:办公厅、航空安全办公室、体改法规司、计划司、财务司、人事劳动司、科技教育司、国际合作司、运输管理司、飞行标准司、航空器适航司、基本建设机场管理司、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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