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31页(829字)

简称“全国妇联”。全国性的中国妇女群众组织。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团结、联合各族各界妇女,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抚育、培养、教育儿童少年健康成长,发挥广大妇女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在代表妇女儿童利益方面有权威性的群众团体。

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和百余年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中国妇女有过悲惨的历史。自本世纪上半叶,中国妇女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进行英勇奋斗几十年,才获得历史性解放。但中国妇女解放和发展的道路远没有完结,现正致力于发展经济,消除歧视轻视妇女的落后传统观念,为促进男女平等权利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全面得以实现而奋斗。在这方面,起重要作用的是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群众性妇女组织。它们经常向人民政府反映广大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在中央人民政府,设有由16个部委和4个群众组织负责人组成的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湾省除外)一级政府,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建国以来,国家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最大成就之一是,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全面规定了中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应有的各项平等权利和社会地位。参加各级政府工作是妇女参与社会和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途径。1994年国务院各部委有女正、副部长16名,全国有女省长、副省长18名。全国517个城市中,有300多名女性当选为正、副市长。大批女性成为女法官、女检察官、女律师。全国已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44个地区(市、州、盟)、2106个县(旗、区)的党政领导班子中有了女性领导人。政府特别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女干部,1992年全国有少数民族女干部60.76万人,占全国少数民族干部总数的26.6%;八届全国人大中有少数民族代表106人,有3位少数民族妇女当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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