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57页(1253字)

规范我国海关监督管理的法律。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共7章61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出境运输工具;第三章进出境货物;第四章进出境物品;第五章关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该法的主要内容包括:①海关的性质、设立及主要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海关的主要权力包括: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物,对违反有关海关法律规定的,可以扣留。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对违反有关海关法律规定的嫌疑人,可以进行调查和扣留,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可以进行检查,可以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进出境运输工具、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并按照规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并按照海关规定行驶和停留;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的物品,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海关依照进出口税则征收关税。②纳税争议的解决。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先缴纳税款,然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书面申请复议,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纳税义务人对海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再复议;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③违反本法的处理规则。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武器、伪造货币、淫秽物品、文物及其他物品进出境的,以走私罪论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对走私货物、物品数额不大的及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由海关没收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人民法院判处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和罚金,海关和法院决定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上缴国库。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海关无法通知的,自海关的处罚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或者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或者自海关的处罚决定公告之日起,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海关工作人员违反海关监管法规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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