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24页(1062字)

复议机关内设的负责有关复议工作的专门机构。复议机构的设置是行政复议活动规范化的产物。在社会发展的很长历史阶段里,大量的行政争议案件都由机关首长亲自审理和裁决,后来为减轻首长的负担,首长本人便委托机关内特定官员主持复议活动(美国最初把这种官员称作“听证官”——hearing officers)并作出初步决定,首长保留最后决定权。现代社会行政权的扩张伴随着行政争议的增加,这些争议既涉及到政策问题又涉及到法律问题,出于提高行政效率和运用专门知识的考虑,复议机关内部便设立了复议机构和专职复议人员。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设有专门复议机构或专门复议人员,最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的行政法官。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作为复议机构,具体办理复议事项。

复议机构的组织特点 复议机构从属于复议机关,以机关的名义具体承办行政案件并作出建议性裁决(报复议机关最后决定)或初步裁决(通常当事人在特定时间里不向复议机关上诉即生效,美国采用这种形式);通常由若干名精通政策和法律的人员组成并实行委员制,复议人员专职化,地位较普通行政官员稳定、独立,如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3105条规定:“各行政机关任命行政法官的数目应根据需要而定。行政法官应尽可能轮流审案,不得履行与行政法官的义务和职责不相符合的职务。”

复议机构的职责 复议机构的职责各国大同小异,最有代表性的是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法官职责的规定。该法第556条第3款规定,主持听证的职员(主要是行政法官)按照机关制定的法规,并且在机关的权限范围以内履行下列职责:主持宣誓;根据法律的授权签发传票;裁决一方当事人可否拒绝回答对方提出的问题和接受有关证据;在有助于案件的解决时,进行法庭外证言的记录或命令制作上述证言的记录;规定听证的过程;主持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简化争端的会议;处理程序上的请求或类似的问题;作出建议性决定或初步决定;由机关法规授权的其他职责。我国《行政复议法》第3条规定复议机构的职责为:①受理行政复议申请;②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③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④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7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⑤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⑥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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