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58页(895字)

海关行政处罚的行政法规,1987年6月30日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1987年7月1日发布。该法规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关于法律责任规定,便于海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准确地执法,以维护海关管理秩序。该法规共5章36条,主要内容有:①对不构成走私罪的走私行为,构成走私罪但依法免予起诉或免除刑罚的行为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适用该法规。②走私行为及处罚,该法规列举了四类走私行为和两类视为走私行为的行为,对走私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并处罚款,专门用于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没收,藏匿走私物的特制设备应没收或责令拆毁;有法定情由的,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罚。③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处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是指违反海关法规但不构成走私的行为。违反进出口管理法规,没有领取许可证件擅自进出口货物的,没收货物或责令退运,经发证机关核准补发许可证件的,处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有本法列举的行为的,分别处以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应缴税款两倍以下罚款、人民币5万元以下、3万元以下、2万元以下、1000元以下的罚款;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海关检查前主动报明的,分别按照规定予以没收或责令退回,并酌情处以罚款。④走私行为及违反海关监管行为的处理程序。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处理由海关关长决定,海关扣留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应当发给扣留凭单;对于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海关应向当事人送达处罚通知书;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处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原海关或上一级海关书面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处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⑤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放纵走私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该法规的颁布与实施对于打击走私活动,严格海关工作纪律,维护海关管理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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