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56页(363字)

规范我国国境卫生检疫管理的法律。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1987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6章28条。该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该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该法规定了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的各项具体内容,并规定了对违反该法规定的行为国境由卫生检疫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当事人对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给予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