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63页(913字)

规范律师制度的法律。1996年5月1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8章53条,其立法宗旨是为了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行业务,规范律师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并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律师,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该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该法还对律师的执业条件、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运作、执业律师的业务范围和权利、义务、律师协会的性质及职责、法律援助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律师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予以警告、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拘留;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司法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律师事务所有违反该法规定的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或者责令停止整顿、吊销执业证书。被处罚人对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受到处罚的相对人,既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对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从事规定的法律服务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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