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63页(458字)

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及其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1984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条例》共9章45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爆炸器材的生产;第三章爆炸器材的储存;第四章爆炸器材的销售和购买;第五章爆炸器材的运输;第六章爆炸器材的使用;第七章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第八章惩处;第九章附则。《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①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②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③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该法规规定,从事生产、储存、销售、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均应依照《条例》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从事爆破器材运输、装卸,进行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懂得安全常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炸兽。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条例》规定,对管辖地区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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