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63页(2720字)

根据我国宪法制定的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法律。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序言、7章、67条组成。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过程中经过长期探索,把列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同中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的产物,它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7章内容是:①总则;②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③自治机关的自治权;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⑤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⑥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⑦附则。其中涉及政治生活和经济文化生活领域的各有六项。涉及政治生活领域的内容是:①自治州的行政地位相当于设区的市。“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②自治机关及其组成。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中除有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代表外,住在本行政区内其他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地方人大中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由省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确定,以使人口较少的民族的代表名额分配比例得到适当照顾;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中应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法院和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③从当地民族中培养各级干部、科技和管理人才,在少数民族妇女中注意培养干部和技术人才,上级国家机关对此要提供帮助;举办各类学校;招收高校和中专学生时,对少数民族学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自治地方企业事业单位和设在本地方的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招收人员时,应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经省或自治区决定或批准可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人员。④自治地方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为加速发展经济文化,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上级国家机关决定如不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可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⑤自治地方区域界线一经确定不得轻易变动,管理流动人口的办法交由自治地方制定。⑥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自治机关帮助聚居在本地方的其他少数民族建立自治地方或民族乡;处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应与其代表进行充分协商;照顾本地方内散居的民族特点和需要,帮助本地方内各民族建设事业;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互相尊重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鼓励各民族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涉及经济文化生活领域的内容是:①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自治地方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国家努力帮助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经济文化。②从本地方实际出发,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坚持社会主义前提下合理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管体制;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所有权和使用权;上级国家机关制定的计划应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③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时应照顾自治地方利益,国家应扶持自治地方开发资源优势,发展当地工业;自治机关对本地方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上级国家机关在投资、贷款、税收等方面扶持自治地方,并照顾国家、自治地方和当地少数民族利益。④自治机关管理自然资源,保护并改善环境和生态,保护、建设草原和森林,鼓励植树种草,禁止破坏草原和森林。⑤有管理地方财政自主权,属于自治地方财政收入由自治地方自主安排使用。⑥自治机关自主管理文教事业;决定教育规划、办学形式、招生办法;发展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决定科技发展规划;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

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关键,首先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特点,特定本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规定内容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加以具体化;其次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住有多民族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细则。1984年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来,在民族法制建设、培养民族干部、民族自治地方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领域,都取得了巨大的进展,《民族区域自治法》推动了民族自治地方各项工作的顺利发展。新建自治县47个,已经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约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5%,共有44个民族实行区域自治。到1994年,全国有25个自治州、94个自治县,制定了自治条例,辖有自治地方的10个省制定了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和办法,自治地方还制定了关于语言文字、文化教育、婚姻、计划生育、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单行条例52个,有关选举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方面的变通补充规定58个。国务院民族事务委员会代国务院起草了一个通知,即《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并经国务院于1991年颁布执行。1993年,国务院民族事务委员会还发布具有国务院行政法规性质的《民族乡工作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基础,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包括政府部门的有关规章和有关民族问题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在内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法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框架。另外民族教育发展较快,民族干部到1993年底,已有228万多人。国家为了增加对自治地方资金的投入,设置多项扶持资金,帮助其经济和社会发展,例如,财政定额补贴、支持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民族地区补助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民族教育补助等。据不完全统计,自1980年到1993年期间,对五个自治区和贵州、云南、青海等多民族省区的各项财政补助达1000亿元以上。1994年初,经国务院批准,新疆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青海的格尔木市,内蒙古的呼伦贝尔盟、乌海市,贵州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甘肃的临夏回族自治州,吉林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为民族自治地方改革试验区。这是推动自治地方进一步改革开放的一项重要举措,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取得更大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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