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72页(1616字)
关于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结构和活动程序的法律。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作了修改,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1982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共有4章46条。第一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中主要规定: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国人大代表选出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全国人大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全国人大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者为: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个全国人大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下列人选由主席团提名: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这一章还规定了罢免案和质询案的提出程序,即全国人大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全国人大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全国人大会议公开举行,在必要时经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等。第二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中主要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大从代表中选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委员长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的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一般2个月举行一次。这一章还规定议案的提出、审议和通过程序,质询案的提出和处理等内容。第三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其中主要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和组成,即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是: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向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等。第四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中主要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每届任期5年,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代表应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代表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闭会时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原选举单位有权监督与罢免其所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