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73页(1196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审判机关组织、原则和职权的专门法律。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该法的若干规定作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共42条,分为以下三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第三章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主要内容如下:①人民法院的设置。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在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设立的基层人民法院;在自治州、设区的市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高级人民法院。此外,审判机关还包括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遵循的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审判人员如果同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③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周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最高人民法院的其他审判人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分别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其他审判人员分别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设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助理审判员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周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执行员、法医、司法警察等。④各级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审判庭。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经验、讨论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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