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72页(360字)

中国成立初期关于人民法院的组织法。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同年9月4日公布施行。分总则、县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署的工作关系及附则,共6章30条。主要内容是:法院的任务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社会秩序,保卫革命成果,保护人民合法权益;设立县、省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案件,惩治犯罪,解决民事纠纷,进行法纪教育;基本实行三级两审制,以共同纲领、政府法律和政策为依据审判案件;实行陪审制度、巡回审判、公开审判和合议制;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学进行诉讼;特殊情况下,允许诉讼人越级起诉或提起第三审上诉;县省级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该《条例》为建国初期行使审判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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