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75页(936字)

规范审计监督制度的法律。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7章51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第四章审计机关权限;第五章审计程序;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该法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依照本法规定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并依法独立行使审计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主持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为审计署的行政首长,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市、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依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拖延、拒绝;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时并有权采取检查、调查、制止违法行为、建议纠正、提请有权机关处理、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等措施。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时,应遵守法定的程序:送达审计通知书、进行审计、提出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处理处罚意见。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审计工作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本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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