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04页(325字)

中国同外国经营者按契约形式合营的经济形式。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发展起来的新兴经济形式。目前我国与外国合营,一般由外商提供资金、设备、物资、工业产权或技术,我方提供场地使用权、资源、劳动力、管理人员或特定的销售市场和服务对象。双方按协议各自分配一定比例的产品、收入或利润。在经营上有的以我为主,外商不派或少派人员参加管理,有的以外商为主管理。合营结束后产权一般转归我方所有。这种方式与中外合资经济的差别是,它按双方合同规定组成企业,比中外合资经济更灵活多样而简便易行,且我方出资较少,承担风险也较小,因此被越来越多地采用。我国保护中外合作经济,并鼓励外商以此形式引进资金、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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