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03页(337字)

中国和外国的企业、组织或个人按股权式合营的经济形式。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新出现的经济形式。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是具有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双方合营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外商投资比例不低于25%。中外合资经济受我国法律保护,同时我国政府还对中外合资经济给予优惠政策。尤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外合资经济对于从资产、技术、管理等方面促进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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