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14页(493字)

中国成立初期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在“专区”的派出机构。设专员一人,副专员若干人,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部门。它代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督促、检查、指导所辖县、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并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事项。1975年宪法把“专区”改为“地区”,并按地区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1975年宪法第21条)。1978年宪法改地区为行政公署,省革命委员会可以按地区设立行政公署,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1978年宪法第34条第3款)。1982年宪法对此没有作出规定。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2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作为它的派出机关。”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中将原来的第42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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