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11页(802字)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当于原“司”级的官员、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相当于原“政务司”级的官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附件一中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相当于‘司’级官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附件一中规定:“担任主要职务的官员(相当于原‘政务司’级官员、检察长和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由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还规定下列官员为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长,海关关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下列官员为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海关主要负责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的委员也作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相同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就任时应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院长申报财产,记录在案,必须依法宣誓,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尽忠职守,廉洁奉公,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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