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21页(213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之行政地位相当于县一级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域单位。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县下设乡、民族乡、镇。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据1990年12月31日统计,全国自治县现有121个,自治旗3个(内蒙古自治区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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