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22页(451字)

国家最高检察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各国总检察长的职权因检察机关的设置不同而存在差异。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独立设置检察机关,而是附属在法院系统内部,或归属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例如,法国检察官、审判官的职权不同,但其地位相同,均为法官。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具有相对独立的检察系统。英国的检察长是英王的法律顾问、王室法务官,对重大案件是否起诉负责。美国的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合二为一,总检察长也就是联邦司法部部长,是总统和行政部门首长的法律顾问,监督司法行政和其他惩办机关,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极重大案件时,代表政府出庭。苏联宪法规定,苏联总检察长及其所属各级检察长,对苏联各部、各主管部门、其他所属企业和机关、集体农庄、社会组织以及对各级公职人员、农民是否严格遵守法律实行最高监督,行使检察权。苏联总检察长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任命,对各级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检察机关行使职权时,只服从总检察长,不受任何地方机关干涉。我国检察机关与法院各自独立行使职权互不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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