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23页(1744字)

共和制国家元首的名称之一,经选举产生,其任职资格、期限和职权由各国宪法加以规定。在总统制和议会制共和国中,总统的地位、作用相差甚远。

美国是典型的总统制国家,根据美国宪法规定,担任总统的资格是,出生于美国,年满35岁,在美国连续居住14年的非归化美国公民。同时,总统和副总统不能是同一州的居民。总统的选举分为两个阶段:一是选举总统候选人阶段(通常在党内进行);二是选举总统阶段(通常在党外进行)。总统和副总统由选举人团(electoral college)选出。选举年11月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星期二,为选举各州的“选举人团日”,12月第二个星期三后的第一个星期一为选举人团正式投票日,次年1月6日由参议院议长主持,在众议院召开两院联席会议上,当众开票唱票,宣布总统和副总统选举结果,1月20日选出的总统和副总统正式宣誓就职。总统任期4年,只能连任一次,这是华盛顿担任第一任总统时开创的宪法惯例。到1940年时被富兰克林·罗斯福(Franklin Delano Roosevelt,1882~1945)打破。1947年3月,国会两院通过宪法第22条修正案,规定任何人连任总统以一次为限。1957年2月,该修正案得到3/4的州的批准,并正式生效。总统的地位依据宪法规定,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掌握全部执行权力。对联邦政府实行最高领导。总统的主要职权包括:①命令权。如颁发各种行政命令、委托命令、紧急命令等。②任免权。最高法院法官、大使、公使及部长等均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除终身任职的联邦法官外,对于行政部门的一切官员,总统均有罢免权。③外交权。总统通常代表政府与外国缔结条约、任命外交代表、签订行政协议。④军事权。总统是全国武装部队的最高统帅,执掌最高军事指挥权。⑤事实上的法律提案权。根据宪法规定,总统没有法律提案权。但实际上,总统向国会提出的咨文(message)等于是国会的立法纲领,总统在咨文中阐明的各项问题,都具有指示立法的性质,国会总是把咨文中指示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⑥法案否决权(veto)。依据宪法规定,法案经过国会通过后,必须经总统签署才能生效。总统可以拒绝签署,行使否决权。⑦赦免权。总统有权宣布大赦和特赦。总统的办事机构的任务是帮助总统处理各项公务。主要部门包括白宫办公室、行政管理和预算局、国家安全委员会、经济顾问委员会等。美国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立法、司法两个部门在宪法上与行政部门是平等的,但在实际生活中,总统几乎已经成为国家最强有力的人物。

在实行总统制的发展中国家,总统的职权比起美国总统的职权更为广泛。总统不仅有较大的行政权,而且有较大的立法权,甚至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于一身,国家权力高度集中于总统。

在议会制共和国中,总统的任职资格亦各不相同。意大利宪法规定,凡年满50岁并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任何公民均可当选共和国总统;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规定,凡年满40岁,并有联邦议院选举权的德国人都可以当选为总统;而印度宪法规定,总统须年满35周岁以上,且具有人民院议员的当选资格;特立尼达和多巴哥还规定总统候选人必须是在该国居住10年以上的本国公民。总统产生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议会选举产生,如意大利和多米尼加。另一种由选举团选举产生,如原联邦德国、印度、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总统任期,有的规定5年(原联邦德国),有的规定7年(意大利)。议会制共和国总统的地位与总统制共和国总统的地位不同。总统是象征性的,只履行程序上和礼仪上的职权,不承担任何政治、行政责任,真正掌握实权的是内阁总理,因而有人称这类国家为“总理专政”。

以瑞士为代表的委员会制国家,总统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瑞士联邦议会每年从7个行政委员中选举1人担任总统,1人担任副总统,任期1年,不得连任。总统的职权仅限于对外代表国家,对内充当行政会议主席,总统既不能以个人名义发布行政命令,也没有高于其他委员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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