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22页(368字)

指基督教各教派相互认同,不斥其他教派为邪教。宗教容忍是宗教自由的一个内容。由于教会的腐败,导致了1520年至1570年的宗教改革运动。而正是宗教改革瓦解了教会的权威,“每个人都享有从‘圣经’取得教训的权利,能够使他的良心‘遵照’圣经‘行事’”〔黑格尔(George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1831),《历史哲学》,第465页〕。这就导致了教会的分化。欧洲出现了与罗教廷对立的改革教会派,在法国是耶稣新教徒,在英国是清教徒,在苏格兰是长老派教徒。这种分裂的格局已无法用武力来收拾,当时的政治家提出了相互容忍的主张。1689年英国通过了《容忍法案》(Bill of Toleration),承认各教派的存在。宗教容忍其实就是英语国家对宗教自由的称谓。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