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40页(612字)

银行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对各单位的工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它是现金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工资基金,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或实物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国务院颁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1985年9月24日国务院发布)规定,按照国家批准的工资总额计划,监督各单位的工资支付。具体内容包括:①工资基金监督的对象。凡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均属实行工资基金监督的对象。②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程序。在国家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未下达前,主管部门对其所属基层单位可按上年度同期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扣除其中应扣除的部分后,送单位所在地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国家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后,各省、市、自治区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在2个月内将计划逐级分配到各基层单位,并抄送同级银行和基层单位所在地的开户银行。③各单位只能在一个银行建立工资基金专户。④企业发放的奖金和各项工资性支出,应从提取的奖励基金中开支,先提后用。⑤违反工资基金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以处分,并责令限期退回多发的现金和实物:在工资基金专户以外从其他各项业务收入中坐支现金的;假借其他名义从银行套取现金的;动用企业税后留利中的各种基金和各种收入现金发放工资、奖金的;在国家有关发放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规定之外,向职工发放实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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