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44页(392字)

亦称“颁布法律”。议案通过或被批准而成为国家法律后由国家元首或其他有权机关将其公之于众,使之从一特定时间起对全社会发生规范效力的行为。正常情况下,多数国家法律公布权均属国家元首,但有些国家的国家元首仅决定是否批准公布法律,而公布行为由其他特定部门进行;有些国家的议会在国家元首于法定期限内没有公布法律的,由议会自行颁布或法律自行生效;有些国家的议会在推翻国家元首的否决后,法案自动生效,无需国家元首公布。公布法律的期限各国规定不一,但一般均为签字后立即公布。公布法律后,法律的生效有几种情况:如立即生效、法律本身规定生效日期。我国除1975年宪法没有规定公布法律的制度外,1978年宪法规定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公布,现行宪法恢复1954年宪法规定的由国家主席公布的制度。我国法律生效期一般采用由法律本身规定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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