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24页(581字)

确认由公民选举产生的总统担任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政权组织形式的宪法。是以国家政体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一种分类。其主要特点是,总统对外代表国家,对内代表政府,拥有宪法赋予的广泛职权,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不对议会负责,在国家机关中处于特殊的地位,起着特殊的作用。具体表现为,总统和议会的议员分别由选举产生,均对各自的选民负责,总统所属的政党与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不一定同属一个政党;总统和议会均有一定任期,总统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议会不能以不信任票迫使总统辞职,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总统任命对他负责的人员组成政府,也可以随时撤换政府人员,政府工作由总统独立负责,政府成员没有副署制和连带责任制;政府成员不得出席议会,议员也不得兼任政府成员,总统和政府不能向议会提出议案,总统只能向议会提出咨文;议会立法,政府执法,议会通过的法案,须送交总统签署后公布施行,在签署公布前,总统认为该法案有不当之处,可退回议会复议,议会复议时,若以2/3多数通过维持原案,总统必须公布;议会对总统和政府高级人员违宪、严重失职或职务上的犯罪有弹劾权。总统制最早始于18世纪末的美国,美国宪法是总统制宪法的典型。目前世界上实行总统制宪法的国家遍及各洲,以拉丁美洲最多,大洋洲和欧洲最少,如拉丁美洲34个国家中就有21个国家实行总统制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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