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008年版》第150页(214字)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为实施本法分别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具体措施和办法。
自治区和辖有自治州、自治县的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
第七十四条 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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