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008年版》第174页(208字)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决定:

一、自1997年7月1日起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域包括香港岛、九半岛,以及所辖的岛屿和附近海域。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域图由国务院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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