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文献分类汇编下册》第2699页(233字)
第十条 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方便群众的地方设置分支机构、邮亭、报刊亭、邮筒等设施,或者进行流动服务。
城市居民楼应当设置住户接收邮件的信报箱。
在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和宾馆内,应当设有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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