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法(草案)》的说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文献分类汇编上册》第1818页(2863字)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我国地域辽阔,自然环境多种多样,分布着种类繁多、资源丰富的野生动物。计有鸟类1186种、兽类450多种、爬行类320多种、两栖类210种左右、类2000多种,是世界上野生动物种类最多的国家之一。其中不仅经济动物繁多,还有不少闻名世界的珍稀动物,如大、金丝、羚、长臂猿、华南、白唇鹿、丹顶鹤、黄腹角雉、白鳍豚、扬子鳄等。

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对于发展经济,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拯救濒危物种,开展科学研究,改善和丰富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以及促进国际交流,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都具有重要意义。

建国以来,国家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国务院曾发布过一些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文件,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制定了有关地方性法规,建立了一些科研、教育和管理机构,开展了包括爱鸟护鸟在内的野生动物保护和国际交流等活动,建立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300多处。但是,由于这项工作起步晚、基础差,管理机构不健全,保护野生动物的意义还没有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特别是国家没有专门的立法,乱捕滥猎、倒卖、走私野生动物的情况十分严重,致使资源大大减少,有的甚至濒于灭绝。

为了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制止乱捕滥猎、倒卖走私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保障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林业部、农业部等部门在总结30年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规定,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法(草案)》。

二、野生动物法(草案)中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野生动物法与渔业法的关系

野生动物种类很多,分类也比较复杂,依据其栖息地域划分为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两大类,容易区别。《渔业法》已对经济鱼类等水生动物的保护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而对水生珍稀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只提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因此,草案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珍稀野生动物”。在以后的条款中,对陆生野生动物的规定比较详细,在水生野生动物方面仅限制在水生珍稀野生动物的范围内。故在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方面,本法与《渔业法》是互为补充的。

(二)关于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

野生动物是国家的宝贵自然资源,保护野生动物是本法的核心。但是长期以来,不少人存在着“野生无主、谁猎谁有”的错误思想和做法,致使野生动物资源不断遭到破坏。为此,草案明确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个人侵占或者破坏”。同时为了鼓励集体和个人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草案规定:“个人、集体依法获得的野生动物,属于个人、集体所有。”

(三)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分类

我国野生动物的种类很多,为了明确各种野生动物的保护地位,便于管理,草案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分为两级,并规定禁止猎捕。考虑到科研、对外文化交流和其他特殊情况,又规定因特殊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分别报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至于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猎捕管理办法,草案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制定。

(四)关于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运输和市场管理

许多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有重要的经济价值,有的还是重要的出口物资。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以及买卖、加工、出口等经营活动涉及到许多部门和行业,情况比较复杂。为了加强保护,有计划地合理利用资源,防止乱收、乱购、倒卖和走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需要在流通领域严格进行管理。为此,草案规定“运输、托运、邮寄、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县(市)的”,必须持有“准运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从事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许可证制度。

(五)关于进出口野生动物的管理

世界各国都把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作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国际贸易和对外科技、文化交流将更加发展。我国已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并在林业部设立了执行机构。严格管理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不仅是保护我国珍稀野生动物资源的需要,也是为执行上述公约而必须履行的国际义务。为此,草案规定:“进口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进出口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必须持有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中,涉及到科技保密问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关于因保护野生动物而受到损失的补偿

近年来,一些地方因保护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使当地群众的农作物、牲畜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但国家如何进行补偿,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为切实解决这个问题,草案作出了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

(七)关于法律责任

鉴于当前违反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情况非常严重和依现行有关规定打击不力的实际情况,草案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非法买卖、加工、运输以及转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考虑到《刑法》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行为处罚偏轻,起不到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草案规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特别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提高量刑幅度,突破过去最多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的规定,有利于打击这种犯罪行为。

我的说明完了,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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