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治理指引(试行)\总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保险规章制度汇编2005》第352页(687字)

第一条 为推动保险中介机构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保险中介机构规范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保护被保险人、保险中介机构、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法人治理是指保险中介机构建立的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内设机构为主体的责任明确、相互制衡的组织架构,以及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三条 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治理的基本要求是:(一)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二)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权利、义务;(三)建立面向全体股东的完善的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四)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条 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完善法人治理。保险中介机构在构建法人治理时,应当与自身的经营规模和实力相适应,量力而行,有步骤、有重点地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的相关职能机构,短期内不能建立健全相关职能机构的,应当设置专人履行相应的职能。

第五条 保险中介机构的章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中介机构的章程对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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