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社会保险的基本做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新世纪工会办公室实务操作大全下卷》第994页(3920字)

一、国外社会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现代社会保险制度从其产生、发展到今天,已经具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了。据国际社会保障协会和美国社会保障总署的统计,截止到1995年,全世界已有159个国家和地区至少实行了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可以说,社会保险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政策和社会机制。

现代社会保险最早产生于德国。1883年德国颁布《疾病社会保险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险法律,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诞生。1884年,德国又实行《工伤保险法》,1889年实行《养老、残疾、死亡保险法》,从此,社会保险体系便初步建立起来。随后,欧美等工业国家也相继建立起不同项目的社会保险制度。

20世纪下半叶,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及中国和亚洲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依照苏联模式纷纷建立了“国家统筹型”的社会保险模式。与此同时,一些从殖民地独立出来的亚、非、拉发展中国家也先后建立起社会保险制度。值得一提的是,新加坡于1955年开始实施与传统的社会保险国家迥然不同的强制储蓄型的中央公积金制度。从以上情况看,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全世界的共同举措。正是在这种国际背景下,联合国主管劳动和社会事务的专门机构——国际劳工组织于1952年制定了《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对退休待遇、疾病津贴、医疗护理、失业救济、工伤补偿、残疾津贴、子女补助、死亡补助,以及定期支付应遵守的最低标准一一做出了明文规定,该公约被誉为国际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里程碑。

二、国外社会保障的主要做法

各国社会保障制度都是自成体系的,且都是根据各自的国情、经验、要求与传统来确定并加以划分和组合的。各国对付同样的风险设置的保障项目也不尽相同。如在美国,社会保障是由不需经家庭经济情况调查的津贴、需经家庭经济情况调查的津贴、特殊保障和再就业、医疗照顾等几大项目组成,各大项目之下又有一些子项目,如下图:

而法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则由社会保险、社会补贴和公务员福利待遇三大项目及其子项目组成,见下图:

尽管各国社会保障体系所包含的保障项目有一定差别,一些基本项目是大体相似的。为了抗御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老龄、疾病、残疾、工伤、失业、死亡等风险,社会保障体系中都相应设立了养老退休、医疗健康、残疾补贴、工伤补贴、失业保障、遗属抚恤等子项目,这些基本项目是每一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必要不可少的。其中最基本的构成是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与此同时,随着一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障体系的项目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从无到有,由少变多,逐步完善。

在社会保险的具体实践上,世界各国做法各有特色,限于篇幅,仅就世界各国推行养老保险的几种主要模式作些简要介绍:

(一)普遍保障的养老保险模式

这种模式强调的原则是,对不能依靠自身劳动满足自己基本生活需要的老年居民普遍提供均一水平的养老保险。北欧国家、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均采用此种养老保障模式。这种养老保险的特点是:覆盖面广,全体国民都享受,是一种人人皆养老的保障计划;与个人收入状况无关,无论是不是工薪劳动者,无论是退休前工资高低,是否有稳定职业,退休后均提供均一水平的养老金,如英国1991年规定,无论男女达退休年龄,一律按每人每周46.9英镑的绝对金额给付;资金来源主要靠国家财政补贴,如澳大利亚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来自政府公共税收,丹麦养老保险基金90%由国家财政提供。

这种保险模式随着政府财政的不堪重负,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不得不通过鼓励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和其他类型的补充计划,以保障老年劳动者获得基本生活保障,较好体现社会保险的政策目标。因而,普遍保障的养老保险模式虽然在不少国家保留其基本形态,但由于各种补充养老保险计划作用的日益突出,这种模式已逐渐向以普遍保障为核心的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过渡。

(二)收入关联的养老保险模式

这种模式强调缴费与收入、退休待遇相关联,并建立在严格的保险运行机制基础之上。这种模式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老年社会保险模式,其基本特点有:①实施三方负担的财务机制。由企业、个人和国家三方负担社会保险费用,是自世界第一个养老保险制度在德国建立以来社会保险制度一直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按照法律,企业和个人必须按工资或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从参加保险计划之日,缴费就与收入相关联。政府也应负担一定养老保险费用,具体出资方式和水平各国有不同规定,有的负担1/3,如德国、日本;有的国家平时不具体规定出资额度,只是以平衡收支的方式最后出台,如美国。国家资助亦可体现在税收、利息、政策优惠等方面。②实行与收入关联的给付机制。它以退休者在就业期间领取的最高工资或几十年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础,将养老保险金与劳动者就业期间的劳动贡献建立起某种关联。不仅如此,收入关联养老保险给付结构和水平的更为重要的制约因素是收入替代率,它是指劳动者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占退休前收入的比例,旨在表明养老金同劳动者退休前收入的某种关联,因此劳动者退休前的平均工资、收入替代水平和投保期限共同构成收入关联保险金的给付水平。③具有较强的收入再分配特性。如缴费基数下限与上限的规定,给付结构中不同代际间、不同收入水平间都体现出收入再分配特性。通过特定的技术机制,高收入阶层向低收入阶层进行某种程度的收入转移,体现养老保险的社会政策目标。④集中统一管理,社会化程度很高。

收入关联的养老保险模式在20世纪70年代经历鼎盛发展阶段后,现面临日益严峻的制度危机。主要表现为养老金费用支出急剧膨胀,成为导致国家财政预算困难的重要因素之一;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以现收现付为基础的收入关联模式正面临危机;并且这种模式自身还存在不利于经济发展的诸多制约因素。因而近三十年来,西方国家实行这种模式一直在实施旨在削减待遇标准,降低支出、缓解财务机制严重危机的调整与改革,已构成西方国家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一个中心议题。

(三)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

这一模式是二战后一些工业化国家逐渐形成,并在20世纪80年代颇受重视的养老保险模式,较为典型的是瑞士等国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重大结构性改革后形成的三个层次保障模式:第一层次,由国家建立强制参加的国民年金保险制度,提供最基本的老年经济保障;第二层次,建立法定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第三层次,建立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旨在提供较高收入保障。并且各个层次的保障程度及其协调都纳入国家总体经济保障计划。我国《劳动法》第九章规定的社会保险办法,基本属于这种模式。

值得一提的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专家在总结一些国家多层次养老保险经验基础上,提出通过四个层次构建新的养老保险模式:第一层次,国家举办的,以强制储蓄计划为特征的养老保险计划,它强调和鼓励劳动者的自我保障意识;第二层次,国家举办的以收入再分配为特征的养老保险计划,它强调社会公平原则,为那些无法通过自我积累,实现养老保险目标的低收入劳动者提供基本收入保障;第三层次,由企业建立的、国家予以税收等各项政策优惠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它强调与就业相关联和提供补充退休收入保障;第四个层次,由劳动者个人和家庭建立的以自愿储蓄或其他方式建立的补充性退休收入保障,旨在弥补国家举办养老保险计划之不足,为相当规模的人口群体提供某种程度的退休收入保障。

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可望成为21世纪许多国家养老保险改革发展的目标模式。

(四)强制储蓄的养老保险模式

这一模式是指国家通过有关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企业按收入的一定比例存入职工的个人退休账户,由专门机构负责基金管理和投资营运,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将个人账户积累的积金、利息及其他投资收入,一次性或逐月发还本人作为养老保险金。这种模式主要是在二十多个亚非国家和一些拉美国家推行。强制储蓄的养老保险模式以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和智利商业化管理的个人账户最为典型。根据新加坡《中央公积金法》,任何一个雇员每月必须按工资的一定比例上缴雇员公积金。公积金全部存入中央公积金局并记入雇员个人账户。当雇员到55岁退休或丧失工作能力以及死亡时,可连本带息一次性提取。为保护会员利益防止通货膨胀影响,公积金利率将在每年以市场利率为基础进行两次调整,并规定此同期通货膨胀率高2%左右,以保证公积金不致贬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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