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消防监督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一卷》第9页(1927字)

消防监督机构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切实落实防火责任制。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对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及有关个人遵守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采取消防安全措施,预防火灾,对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

2.依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以及变更设计进行审核;竣工时,进行消防验收。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是指国家颁布的各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这些标准都是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建设、设计、施工等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公安消防机构必须遵照执行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施工。为加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之间的制约和配合,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3.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对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根据发生火灾的危险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的原则来确定消防重点单位,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对其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

4.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或销毁等环节的管理。

5.对消防产品、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防火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消防产品”,是指用于预防、扑救火灾和在火灾现场防护、救生使用的产品。它属于安全类产品,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发生火灾后消防产品能否有效的发挥作用,从而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对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行业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等的规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对之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电器产品及燃气用具安装不当,违反使用、操作规定和产品质量低劣,极易引发火灾,因此,公安消防机构应对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的生产、设计、施工及质量等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遵循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6.组织消防宣传教育,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消除火险隐患。火险隐患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因违反消防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而造成可能引发火灾的不安全因素。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发动有关单位和群众主动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公安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火险隐患时,应当运用责令改正、限期整改等措施,督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消除隐患。

7.配合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8.协助各级人民政府抓好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鉴定和推广应用消防科技研究成果。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机构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制定科研计划,具体组织开展消防科技研究工作,鉴定和推广应用消防科技成果。

9.协助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以公安消防队为主的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并对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10.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组织、指挥扑救火灾是公安消防机构尤其是公安消防队的重要职责之一。由于灭火工作不同于其他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时间紧迫、参战力量多。这就要求必须高效率地调动人力、物力,统一行动,步调一致,有效灭火。

11.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查明火灾事故责任,依法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是公安消防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查明事故责任,处理火灾事故责任者,研究火灾发生、发展的规律,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主要通过询问有关人员、现场勘查、技术鉴定、模拟实验等工作来综合分析认定。火灾原因认定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原因认定书》。在认定火灾原因的基础上,公安消防机构还要依法查明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火灾事故责任,并按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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