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的含义及形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一卷》第10页(1241字)

(一)消防监督检查的法律依据

主要有两项: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该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二是依据《消防法》制定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这是公安部1998年发布施行的消防规章,分5章28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性质、职权、主体资格、检查形式、检查重点、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程序、制裁违法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消防监督检查的性质

依照消防法的规定,消防监督检查,是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公安消防机构代表国家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和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以及消防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属于公安行政执法和消防监督管理性质。

(三)消防监督检查的主体

依照消防法的规定,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是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主体,上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指导,大中城市和地(州、盟)、县(旗、市)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居民住宅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按照规定,公安消防机构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必须是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公安消防监督员岗位资格,持《公安消防监督员岗位资格证书》上岗。无国家发给的岗位资格证书,不得上岗执勤。

(四)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

公安消防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1.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定期监督检查和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抽样性监督检查;其中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应少于一次。

2.审批检查。对公众聚集场所(影剧院、体育场馆、商场、展馆等)使用前或者开业前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进行审批性的消防监督检查。

3.举报检查。对举报、投诉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而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4.周期性检查。针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性所进行的消防监督检查。

5.专项检查。根据消防安全需要而进行的专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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