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火原因的认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一卷》第131页(11845字)

起火原因的认定是火灾调查的最后一个步骤,一般是在调查访问、现场勘查、物证鉴定分析和模拟试验等一系列工作的基础上,依据证据,对能够证明火灾原因的因素和条件进行科学分析和推理,进而确定火灾原因的结论过程。

火灾调查人员在起火原因认定之前,应全面了解现场情况,详细掌握现场材料,在认定起火原因时要对所获得的材料进行分类排队,比较鉴别,去伪存真,切忌主观臆断,搞假材料,否则会给认定工作带来困难,甚至得出错误的火灾结论。

(一)常见的起火原因

根据我国关于火灾统计管理的分类方法,常见的起火原因如表2-2-8所示。

表2-2-8 根据火灾统计管理分类的起火原因

在火灾原因调查的实际工作中,常以起火源作为划分起火原因的依据。根据这种分类法,常见的起火原因如表2-2-9所示。

表2-2-9 根据起火源分类的常见的起火原因

(二)起火原因的认定依据

在火灾调查过程中,证据是认定起火原因,查清火灾的因果关系,明确和处理火灾责任者的依据。起火原因的认定通常是在确认起火点、起火源、起火物、起火时间、造成起火的其他各种客观条件的前提下进行的。因此,在认定中又可将上述已经证实的事实作为依据。这些事实依据是相辅相成互相制约的,舍弃和忽略其中的某一条,都可能作出错误的认定。为准确地查清火灾原因,要充分考虑各种认定依据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间的作用。

1.起火点

起火点,指的是火灾现场中最先起火的有限部位。一般来说,起火点由于燃烧的时间长,温度高,往往是火场中被烧最严重的地方。但也不尽然,由于物质存放的状态不同,建筑的形式不同,可燃物的分布不同及扑救的先后不同,非起火点比起火点遭到破坏更严重的情况也很多。这就需要结合火灾现场的各种燃烧痕迹,如灰化、炭化的范围,烟熏的程度,物体倒塌的方向、顺序等等,充分考虑各种客观条件,来分析认定。

起火点通常只有一个,但有时也存在几个,这时应该考虑放火、供电线路故障、爆燃起火和风天飞火等几种可能。关于起火点的结论,只有对火灾现场进行细致勘查,根据收集的物证,分析目睹者和知情者提供的情况,研究可能起火地点周围的特点,才能得出。

在火灾调查中,起火点认定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火灾原因的正确认定。因为起火点为分析研究起火原因限定了与发生火灾有直接关联的起火源和起火物。无论收集起火源或起火物的证据,还是分析研究起火原因,都必须从起火点入手。实践证明,起火点是认定起火原因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因此,准确地判定起火点,是尽快查清火灾原因的重要基础。

在以起火点作为认定起火原因的依据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确定的起火点必须是可靠的,应有充分的证据作保证;

(2)分析起火原因时,起火点和起火源必须保持一致;

(3)起火点的确定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不应受起火源的摆布;

(4)起火点与起火源要互相验证,能够找出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符合现场实际和客观规律。

2.起火源

起火源,指的是点燃起火物的热量或能量。查清起火源,分析起火源与起火物以及与起火有关的各种客观因素之间的关系,是认定起火原因的重要依据。只有准确地找出起火源,才能为认定起火原因提供有力的证据。

作为起火源的证据,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能证明起火源的直接证据;另一种是与起火源有关的间接证据。所谓直接证据,就是起火源中的发火物或容纳发火物的器具的残留物,如电炉子、打火机、电气焊工具、铜导线短路熔痕等。所谓间接证据,是指能够证实某种过程或行为的结果可能产生起火源的证据,如因静电放电、自燃、吸烟引起的火灾中,物体的电阻率、生产工艺和操作过程可能产生的静电放电条件、放电场所易燃易爆介质的浓度,物质的成分和性质、贮存方式、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吸烟的时间、地点及吸烟者的习惯等。

确定起火源,应遵循以下原则:

(1)围绕起火点查找起火源;

(2)起火源的作用要与起火时间相一致;

(3)起火源要与起火物相联系。

3.起火物

起火物是指在火灾现场中,由于某种起火源的作用,最先发生燃烧的可燃物。当火灾发生后,火场中常会留下起火物被烧后的痕迹,通过这些痕迹可以分析火灾的燃烧蔓延过程,进而认定起火部位、起火点或起火原因。

以起火物作为认定起火原因的一个依据,首先应准确认定起火物,其认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1)起火物必须是起火点处的可燃物,不能在未确定起火点前,只凭可燃物被烧程度认定起火物。

(2)起火物必须与起火源作用性质和起火特征相吻合。例如:起火特征为阴燃,起火源多为火星、火花和高温物体,起火物一般应是固体物质;起火特征为爆燃,起火物一般应是可燃性气体、蒸气或粉尘与空气的混合物。起火源的种类则较多,只要其能量达到该爆燃物的最小点火能量即可。

(3)认定的起火物,一般应比其周围的可燃物烧损或破坏的程度严重。

起火物认定后,根据其痕迹特征,可作如下方面的分析判断:

(1)起火物的种类和性质,如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由此再分析研究何种起火源在何条件下能使该起火物燃烧并遗留这种痕迹,或在认定的起火源作用下能否使起火点或起火部位中的可燃物起火。

(2)起火物或一些可燃物的燃烧速度或起火时间的特征。

(3)结合起火物的运输、储存、使用情况,分解能否自燃或产生静电放电起火。

4.起火时间

起火时间,指的是起火物处于持续燃烧的最初时刻。利用准确的起火时间能分析判断起火点处的起火源作用于起火物的可能性。

在火灾调查过程中,有误把发现着火的时间当成起火时间而出现错断。须知,火灾从初起到扩大有一个蔓延过程,这需要一定的时间。这个时间的长短是受起火源和起火物制约,同时又受环境客观因素影响的。因此,对于夜深人静无人在场的情况下发生的火灾,由于不能及时发现,或当人们发现时,火已蔓延扩大,就需要根据调查访问和现场勘查所获得的材料,进行分析推理,才能得出比较确切的符合实际的起火时间。

影响起火时间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

(1)起火物的性质。在起火源作用下,不同的起火物由于燃点、自燃点和燃烧速度的差异,阴燃或被引燃起火所需的时间会不同。

(2)起火物所处的状态。起火物的状态,如块状、粉末状或堆积状,会影响其蓄热或散热的条件,在受同一火源作用下,其被引燃的时间会不同。

(3)起火物与起火源之间的距离。起火物距火源的远近不同,受热温度则有差异,起火物受烤所需时间则会长短不同。

(4)起火点处的环境状况。如周围空间的开阔与窄小,敞开与封闭,地上与地下,室内与室外等各方面客观条件,都在不同程度上决定了初起之火时间的快慢。

(5)燃烧痕迹所反映的起火特征。如阴燃特征,从阴燃至起火需要时间较长;明火引燃特征,则起火时间较短等等。

5.造成起火的其他客观条件

由于物质燃烧所需的不同条件和错综复杂的火灾现场情况,以及引起火灾的各种客观条件的复杂性,在火灾原因分析认定过程中,除了起火点、起火源、起火物、起火时间可作为依据外,还有每起火灾各自所具有的复杂的客观条件。在搞清起火源、起火物和助燃物之间相互作用关系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各种客观条件的影响和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如起火源与起火物相互作用的时间,相互作用的距离,相互作用的热传播形式,起火时或起火后供氧的条件,起火前后环境条件和气象条件对起火源或起火物的作用情况及结果,起火源或起火物有无蓄热条件,贮存、运输、加工、使用的工序有无异常情况,是否增加火灾危险性,可能会造成何种结果等等。

(三)起火原因的认定方法

起火原因的认定方法通常有两种,即直接认定法和间接认定法。

1.直接认定法

该法是在起火点、起火源、起火物和起火时间与客观条件相吻合,现场勘查、调查访问所获证据较为充分的情况下,火调人员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用感官或借助简单仪器对所获物证的颜色、形状、光泽、位置特征及其变化状态进行直接辨认并以此来分析确定起火原因的方法。这是一种简便易行的认定方法,在火灾原因认定中应用得较为普遍。

采用直接认定法时,应注意以下各点。

(1)全面了解火场情况,一切以现场事实为依据。尤其要对起火源和起火物的特点、性能、结构、使用条件、环境情况等有了全面了解后,方可进行。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还应与火场中其他遗留物进行对比鉴定。在此以前,直接认定不能贸然行事。

(2)注意及时性,防止时间拖长,物证出现变色、变性或失去其真实面目。

(3)在直接认定中,有时需要聘请有关专家。专家的聘请一般是在火调人员已经肯定了某种见解是正确的以后,再进行。聘请专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听取专家意见,并由此来证实火调人员的观点。如果火调人员的观点遭到专家的反对,则应根据专家意见对火调人员的看法作深入的验证,有错误则应重新认定原因。作为被聘的专家也应实事求是、公正无私地做出有法律效力的鉴定结果。

2.间接认定法

在认真细致的现场勘查和调查后仍然找不出起火源的物证而难以确定起火原因的情况下,需要采取间接认定法。该法是先将起火点内所有能够引起火灾的火源依次排列,根据现场事实逐个加以否定排除,最终肯定一种可能性最大的火源,然后,应用实践经验和科学知识,对现场遗留的痕迹和其他物证,通过比较、分析、综合、假设、推理、试验、鉴定等方法找出引起火灾的原因。

比较是将两个事实,或一个事实前后的变化加以对比,以确定其相同点和相异点。在起火原因认定中,一是比较现场事实,即火灾现场的燃烧痕迹,包括物质的灰化、炭化、熔化、烟熏、变形、变色、变性、倒塌、位移、断裂以及擦痕等;二是与以往火灾案例作比较,从中找出有利于分析和认定起火原因的依据。但应注意:相互比较的事实必须是彼此之间有联系的,有可比的条件:要有比较的尺度,即应使用明确的质量和数量表示;比较事实应用同一个标准。

分析是对火灾现场事实分别加以考察的逻辑方法。在比较的基础上,还需要用分析的方法进一步研究火灾现场各个事实的相同点、相异点的特征,形成的原因,说明的问题,与火灾发展蔓延和起火原因的关系等。分析时要注意全面,即从多因素、多角度、多层次、多侧面进行;要抓疑点,因为疑点背后往往隐藏着重要问题,要抓重点,即善于在纷乱复杂的现场紧紧抓住与火灾发生发展有关的事实;要反复推敲。

综合是将各个事实连贯起来,从火灾现场这个统一的整体中来加以考察的方法。只有综合才能从认识局部到认识整体,从认识个别事实的特征到认识火灾发生发展过程的本质。

假设是依据已知的火灾事实和科学原理,对未知事物产生的原因和发展规律所作的假设性认定。当火灾原因调查工作无法进行的时候,凭借已经占有的材料和以往的经验,反复分析、甄别、推断,作出某种假定,然后反过来运用这个假定解释火场上出现的各种现象,进行论证,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是,在提出假设时应注意: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但不必等待事实材料全面系统地积累起来后才作假设;假设不仅要圆满地解释已有的事实,而且应包含有可能用实验来检验的新结论;由假设推演出的结论,要进行验证。

推理是从已知判断未知,从结果判断原因的思维活动。火灾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获得的事实是已知的,要从已知判断未知,首先要对已知的事实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加工,即按照事实去判断与起火点、起火原因有无关系,根据事实的真实性和可靠程度决定取舍。其次是对事实进行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研究,即用科学知识和实践经验找出其间的因果关系,又用此来推理判断火灾是怎样发展蔓延的,并从中认定起火点,再从起火点查找起火原因。

鉴定是指对一些疑难的火灾现场,在火灾原因难以确定,或者几种起火因素同时存在而不易排除的情况下,为了解决某些专门的技术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和技术的人员所作的鉴别和认定。对于需要用仪器设备鉴定的痕迹物证,可送交专门检验部门作鉴定;对于需要直观鉴定的痕迹物证,最好把现场维持原始状态,请专家到现场实地进行鉴定。

模拟试验是仿照火场实际情况,用实验的方法对火灾的发生发展进行再现来检验火场痕迹物证和验证起火原因及有关证言真实性的一种方法。为了保证尽可能准确地重现起火当时的条件和发生的现象,获得准确的数据和可靠的结论,模拟试验应尽量在原来起火点进行;试验的时间、光线、温度、湿度、风速、风向等自然条件尽量与起火时的自然条件相同;使用火场上原有的或与现场上相同的起火源和起火物;邀请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参加;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做出结论。

(四)起火原因认定中常用的鉴定方法

为了鉴定起火原因认定中的某一痕迹物证或事实,常需采用科学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目前常用的鉴定方法,概括起来说,有化学分析鉴定、金相分析、热分析、剩磁检测、炭化导电测量、力学性能测定、法医检验等。

1.化学分析鉴定

化学分析鉴定是以测定火场残留物的化学组成及其化学性质为主要目的的一种鉴定。根据鉴定的化学组成,分析火场原存在的是什么物质,有无危险,在什么条件下会造成火灾。根据残留火场的某些物质是否发生化学反应及反应程度,判断火场温度及其他有关资料。

化学分析鉴定通常可以分别承担如下任务:

(1)分析起火点残留物中是否含有可燃性、易燃性、自燃性气体、液体或固体的成分,并应判断出是什么具体物质;

(2)测定混合物中各种物质的含量;

(3)测定某一生产过程中能否产生不稳定的、敏感性物质;

(4)测定某一物质在某一温度下发生的化学变化,反应程度如何;

(5)测试某一物质的自燃条件;

(6)测试某一物质的闪点、燃点和自燃点。

化学分析鉴定按分析原理有化学分析方法和仪器分析方法两种:前者是以化学反应为基础的分析方法,如重量分析和容量分析,所用仪器设备简单,测定结果准确性高,但分析速度慢、灵敏度低,一般要求被测组分的含量在10%以上。后者则是借助于光电仪器测量试样的光学性质、电化学性质等物理或物理化学性质而求出待测组分及其含量的方法,常用的有比色法、紫外光谱法、红外光谱法、分光光度法、极谱分析法、气相色谱法、发射光谱分析法等。此外,高压液相色谱法、核磁共振法、质谱分析法等也逐步得到应用。仪器分析方法的主要优点是:操作简便、迅速,灵敏度高,能够准确地检测出试样中微量甚至痕量的成份。

2.金相分析

金相分析是利用金相显微镜等仪器对金属组织进行的分析,主要是用来鉴别金属材料被烧后金相组织的变化状态,分析发生这种变化的条件,为认定起火原因提供证据。

金相分析在起火原因认定中的主要作用是:

(1)鉴定火场中金属所在点的温度;

(2)鉴定导线故障引起火灾的原因,如导线短路、过负荷等;

(3)鉴定火场电热器具物证有否通电内部过热现象;

(4)鉴定金属材料的破坏形式,如塑性破坏、脆性破坏还是疲劳破坏等。

3.热分析

热分析是在程序控制温度下测量物质的物理性能随温度变化的一种分析方法。它是通过检测被测试样在加热过程中的吸热或放热情况及热失重情况,鉴别试样的热性能,在起火原因认定中主要用于测定某种物质的热稳定性、氧化温度、分解温度及其放热量和放热速率等。如对自燃火灾中的某些由于低温放热而存在潜在火灾危险的物料,进行热分析后得出吸热、放热温度及失重条件,就能分析认定该物料在何种反应温度下能发生燃烧或自燃的问题。另外,通过热分析,还可对火场中受热后的某些物质进行试验分析,将其吸热、放热、减重等物理特征指标与标准样品进行比较,推断出该物质的受热程度。若把火场中各个部位物质受热程度分布测出,就能为分析判定起火点或起火部位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4.剩磁检测

剩磁检测是利用特斯拉计(高斯计)、磁通仪等磁场测定仪,对火场中可能存在剩磁的部位进行测定,并以剩磁量的多少来鉴别被测物体周围是否发生雷击、电气短路等现象,为分析认定火灾原因提供依据。

剩磁测定是根据雷击或电气线路发生短路时,在雷击通道或短路的线路周围产生磁场能磁化铁磁性材料而存在剩磁这一原理。其方法简单、操作方便、结论又比较直观准确,故常被采用。

5.炭化导电测量

炭化导电测量是利用便携式兆欧表,对火场残留的有机材料炭化层电阻的测量,为鉴别电弧造成的火灾或分析火灾蔓延的方向提供依据。像木材、塑料、电木、橡胶等不良导体或绝缘材料,在电弧3000℃以上高温作用下会形成石墨炭痕,这种结构的炭由于含有比较自由的电子而具有导电性。因此,根据炭化材料的导电程度并结合现场其他情况,可以判定火灾是否由电弧引起的。另外,通过测量炭化物体不同测面的导电性,还可为判断哪面火烧严重提供参考依据。

6.力学性能测定

力学性能测定主要是对材料包括焊缝的机械强度、硬度等方面的测定,为分析破坏原因、破坏力和火场温度,为确定起火部位、起火原因提供依据。

7.法医检验

法医检验是指运用法医学知识,鉴定火灾现场尸体与火灾的关系,以判定火灾性质及火灾原因。现场上的死亡尸体,究竟是火灾造成的还是起火前就存在的?如果是火灾中死亡的,那么是烧死、熏死还是被房屋倒塌砸死的?是被爆炸冲击波致死还是在火焰未波及到之前因逃难摔死的?如果是火灾前死亡的,那么是自杀还是他杀?弄清上述问题,就需要进行尸体的法医检验,查明死亡原因,这对于确定火灾性质,分析火灾原因具有重要意义。

(五)火灾原因鉴定书和认定书

1.火灾原因鉴定书

火灾原因鉴定书是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根据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对现场勘查中发现并收集的各种痕迹物证进行技术鉴定的结论和有关证据所做出的火灾原因的结论而制做的书面材料。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已经查明原因的火灾应当出具《火灾原因鉴定书》,对于难以认定的火灾原因,可聘请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并按公安机关规定的格式表2-2-10出具鉴定书。

在火灾原因的鉴定中,由于鉴定的种类不同,鉴定的内容也有所不同,但鉴定书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下列部分:

(1)首部

简要叙述火灾案情,送检材料的名称、种类和数量,送检日期,送检的单位和送检人,以及对鉴定的具体要求。

(2)正文

①检验结果。这部分主要包括检材或样品的大小、形态、色质、重量、成份,以及检验的方法和条件、步骤等。

②结论。对鉴定的材料及其他物证进行综合分析,得出火灾原因。

(3)尾部

注明日期,鉴定人姓名、职务或职称、工作单位,并加盖主持鉴定的机关公章。

火灾原因鉴定书格式实例,可参见表2-2-10。

表2-2-10 火灾原因鉴定书格式实例

××省××市公安局

火灾原因鉴定书

(×)公消监(×)字第×××号

××市百货公司1990年5月28日晚12时15分发生的重大火灾,我局消防支队消防技术人员和检察院等有关部门一道进行了认真的调查,从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讯问情况看,初步断定是由于电熨斗长期通电加热引起的。为此,将现场提取的电熨斗送请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进行了金相分析:从电熨斗的氧化颜色来判断,电熨斗的内面温度比外面温度高,上盖温度可接近900℃,底盘温度可达700℃,内部温度可达800℃以上。金相分析表明:电熨斗上的紧固螺丝和螺母的晶体已变得粗大,这是由于电熨斗经受连续几小时的加热后,本身温度可达600℃左右,使与它接触或邻近的可燃物引燃起火,形成外温反射作用,电熨斗在内、外温度的夹击下,内部温度升达800℃以上,使黄铜和中炭钢零件的晶粒组织粗化。如果电熨斗处于冷却状态,单纯受外温的作用,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出现内温高于外温的情况。除非外火源的温度达1000℃以上、而使电熨斗内部的温度高达930℃才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使紧固螺丝和黄铜螺母的晶粒粗大起来。但实际的情况不是这样,因黄铜螺母的表面完好,这证明火焰的温度没有达到它的熔点,从而证实了此次火灾是由于张××离开烫熨台时,未关掉电源使电熨斗长期通电加热所致。

附: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金相分析报告一份。

(盖章)

××××年×月×日

抄送:××市商业局、××市检察院、××市保险公司。

由于火灾原因鉴定书是证实火灾原因的司法文书之一,因此,制作火灾原因鉴定书时必须严肃认真、尊重科学、实事求是;内容要翔实,文字要准确,认定的火灾原因要与鉴定的结果相一致;要使用专业术语,切勿使用模棱两可的词句。

2.火灾原因认定书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已查明原因的火灾,调查人员或调查组应按公安机关规定的格式(见表2-2-11)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

表2-2-11 火灾原因认定书格式实例

××省××市公安局

火灾原因认定书

(×)公消监(×)字第×××号

××××年×月×日×时×分,××县百货公司仓库发生火灾,烧毁库内储存桶装和瓶装酒××万公斤,粉条××万公斤,总价值××万元,我局消防支队火灾调查(技术)人员于×月×日进行了火灾调查。根据火灾现场勘查笔录以及调查访问等情况,经分析研究,作出如下认定:

这起火灾是先从耳房内起火的,起火点就是耳房内办公桌附近一个1千瓦电炉导线,由于仓库保管员×××在紧邻仓库办公室内私自使用电炉,导线超载而且在无保险装置的情况下长时间运行,致使导线燃烧引燃周围可燃物造成火灾。

(盖章)

××××年×月×日

抄送:××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

火灾原因认定是调查火灾事故的直接目的,也是正确分析和处理事故的基础和依据。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或调查组在对火灾现场勘查、调查访问所得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后,应向失火单位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其内容可由下述三部分组成:

(1)首部

这部分应写明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

(2)正文

这部分应简明扼要地写明火灾原因认定的依据事实、理由;写明认定的起火部位和起火点、起火物和起火源以及认定的火灾性质等。

(3)尾部

这部分应写明填发火灾原因认定书的日期,认定人员的姓名、职务或职称,最后加盖认定火灾原因机关公章。

《火灾原因认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它是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依据,也是妥善处理火灾事故损害赔偿的前提。因此,在制作火灾原因认定书时,要求文字简练,事实完整、客观;注意逻辑的严密性;当事人的行为,认定的结论要与所取得的证据相一致。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