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位占用费的性质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商业出版社《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手册上》第611页(628字)

会员在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应先取得交易席位。交易席位是会员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通道。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会员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后,只能取得场内一个交易席位,称为基本交易席位;基本席位不收席位占用费。但有的会员单位交易量大或代理客户多,一个基本交易席位不能满足其交易需要,可向交易所申请增加席位,批准后,会员需与交易所签订协议书,协议期限为一年。每增加一个交易席位,交易所一次性地收取席位占用费(目前有的交易所为10万元),同时按年收取使用费(每增加一个交易席位年使用费目前有的交易所为2万元)。因此,席位占用费是会员在基本席位以外另外占用交易席位,按既定标准向期货交易所一次性交纳的占用费。

会员增加交易席位仅仅是增加该会员的交易通道,交易所对该会员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会员单位不得出租、转借或转让交易席位。对因各种原因(如会员丧失交易所会员资格,会员严重违规或私下转包、转租、转让交易席位而被交易所强制撤销其增加的交易席位,使用期未到因其他原因而提前终止使用)导致会员终止使用交易席位时,交易所应将会员原来交纳的席位占用费全额予以返还。正因为如此,期货交易所对收入的席位占用费,会计上应作为暂收款进行核算和管理。对会员退出的交易席位,交易所可通过拍卖的形式再转让给其他需要增加交易席位的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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