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下》第1610页(1039字)

在我国公司法中,还有专门条款对国有独资公司作的规定。这里所说的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既要求经济充分发展,高速发展,又要保证国民经济命脉控制在国家手中,人民手中,国家有必要对一些特定行业实行垄断,对一些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采取国有独资形式。国有独资公司具有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特点,国家仅就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对公司的债权人不直接负责,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等,但两者之间也存在着一些差异。

(1)公司章程的制订。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对董事会有约束力;而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公司法》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还必须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

(2)最高权力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资和发行债券等;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资减资和发行债券等,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3)公司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至十三人,一般由股东选举产生;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至九人,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董事长及副董事长也并非选举产生,而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会成员中一般有民主推举的职工代表,以保障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险等方面的权力。

(4)对公司领导限制。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能兼任其他公司的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则无此限制,A公司的董事,可以是B公司的董事长,也可以是C公司的顾问,享有较大自由。

此外,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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