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与清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下》第1689页(763字)

1.终止与清算的情形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终止并进行清算。

(1)公司宣告破产时。破产是财务失败的极端形式,就是企业全部负债超过它经过公正估价后的全部财产。按实际情况的严重程度,财务失败可以分为几种类型。如果一个公司其总资产虽超过负债,但仍不足以应付当前的支付义务,这是技术上的无力偿债。从技术上的无力偿债到最终破产,公司可以采取三种财务决策,一是要求延期和部分偿债,这也是债权人经常提出的两种让步方法;二是改组,将原公司变为新公司,重组公司资本结构,增加公司的运用资本,改正经营管理中的不足之处;三就是破产。

(2)公司营业期届满。公司在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时,通常规定营业期限。到期公司就应终止、清算,而不管公司是否重新注册,续继营业。

(3)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公司设立时,创立公司的股东往往为确保自身利益、确保公司能在一定资产状况及经营条件下持续经营,而在公司章程中提出持续经营和解散公司的条件,只要解散条件出现,公司经营即终止。

(4)股东会决议解散。如果股东们预测公司继续经营只能导致公司破产时,股东们为维护自身利益,往往会通过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终止公司的经营。

(5)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需要解散的。

(6)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这是为了保证经济运行的正常秩序,促使公司行为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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