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组织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下》第1861页(804字)

1.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2)有与开发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

(3)有相适的自有流动资金,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经济核算等管理制度。

开发公司经市建委或房地产管理部门资质审查并按规定权限上报批准,发给资质级别证书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开发公司凭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方可从事与其资质级别相适应的综合开发。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组织机构

按照《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暂行办法》的精神,开发公司机构人员要少而精,主要是配备有经验的能组织城市综合开发的人员,一般不设有施工队伍。为此开发公司的机构设置有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工程技术(施工招标发包、施工配套、质量监督、工程验收、安全文明施工)、计划、财务、材料、经营、人事、政工部、办公室等部门。大的公司还设置调研室、信息部、海外部、设计所、材料公司、装修公司、房管公司、和按区、按业务性质建立若干分公司。开发公司的内部机制,按各部门职责范围,分工合作,定编定员。

3.向高智能管理发展

综合开发是知识密集型的管理行业。它对建筑质量有严格的要求,能够做到整体布局节约土地;能确切核算发包工程标价和监理施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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