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下》第1906页(3379字)

银行和保险是金融的主要组成部分,金融企业中重点讲述有关银行的组织及财务管理。

1.银行的组织类型

目前各国银行的组织形式,基本上有四种类型。

(1)单元制,指银行业务由各自独立的机构经营,不设或不允许设分支。优点是:可以限制银行吞并和垄断,人为地缓和竞争程度;有利于与地方政府协调,更适合本地区的需要,集中精力为本地区服务;独立性和自主性较强,业务经营的灵活性较大。缺点是,限制了竞争,不利于银行的发展;单元制银行与经济的外向发展,商品交换范围的扩大存在着矛盾,人为地形成了资金的迂回流动;同时,在电子计算机普遍应用推广的条件下,其业务发展和金融创新受到限制。

(2)分支银行制,是指法律上允许在总行之下,在国内各地普遍设立分支机构,总行一般设在各大中心城市,所有分支行统一由总行领导指挥,按各层次的职能不同,又可进一步分为总行制和总管理处制。总行制是指总行除管理控制各分支行处外,本身也对外营业。总管理处制是指总管理处只负责控制各分支行处,不对外营业,总管理处所在地另设对外营业的分支行。

分支行制的优点是:经营规模较大,易于采用现代化设备,提供比较方便的金融服务,取得规模效益;分布广,易于吸收存款、调剂资金转移资金,充分有效地利用资金,分散放款,易于避免放款风险;业务受地方干预较小,更能适应现代化经济的发展,缺点是:从整体上看,分支行制易造成垄断;从银行内部管理看,要求总行对分支机构有较强的控制能力,有完善的通讯系统和有效的成本控制手段,否则造成银行经营效益下降;同时不利于发挥银行职员的灵活性和主动性,不利于根据不同的经营条件,因地制宜地开展业务经营。

(3)持股公司制,又称为集团银行制,由一集团成立股权公司,再由该公司控制或收购两家以上的银行,法律上这些银行是独立的,但其业务与经营政策,统属于同一股权公司所控制,银行持股公司可分为两类:非银行性持股公司和银行性持股公司,前者是由主要业务不在银行方面的大企业,拥有某一银行的主要股份组织起来,后者是由一个大银行组织一个持股公司,其它银行从属于这一大银行。

持股公司的优点是:能够扩大资本总量,增强实力,提高抵御风险和竞争能力,弥补单元制的不足。缺点是易形成垄断集中,不利于开展业务竞争,增加活力。

(4)联合制,又称连锁银行制,是指由某一个人或某一集团购买若干独立银行的多数股票,若干独立银行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也没有股权公司的形式存在,但其所有权掌握在某一个人或某一集团手中,其业务和经营政策统由一个人或一个决策集团控制。联合制银行往往是围绕一个地区或一个州的大银行组织起来,该大银行为连锁银行集团确定银行业务模式,以它为中心,形成集团内部的各种联合,连锁银行制与持股公司制一样,都是为了弥补单元制的不足而产生的。

我国现行金融企业组织形式以分支行制为主,兼有其它组织形式存在,具体的:

(1)各专业银行实行分支行制,又分两种情况:中国银行实行总行制;其它各专业银行实行分层次的管理处制,基本上按行政区划设置分支机构,形成总行、分行、中心支行(或市行)三级管理机构和基层组织的一级经营机构。

(2)地方性投资公司基本上实行单元制。

(3)各专业银行的某些省、地、市分支机构设立的投资公司类似持股公司制,有的由专业银行直接投资成立,有的由专业银行持有大多数股份,其余向社会招股,经营上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但业务经营方式、经营策略由专业银行控制。

(4)城乡信用社实行联合制,相对独立,以当地某一专业银行为中心,确定其业务模式,在业务经营上受当地某一专业银行控制,与西方国家联合制不同处在于,不是由某一个人或集团购买独立银行的多数股票。农村信用合作社由社员集股创办,受中国农业银行领导;城市信用合作社由专业银行直接投资创办。

此外,在我国还设立一些股份制或国有化的金融企业,如中国交通银行,发展银行,中国投资银行等,基本上按经济需要和经济区划设立分支机构,实行分支行制。

2.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

自近代以来,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都采取了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保险公司,是依法成立,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组织形式,一方面具有一般企业所具有的共同特征,即商品性,盈利性、经营独立性,另一方面,也具有本身独立的特征,即它是专门承担别人转嫁出来的风险,对灾害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保证金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是一种特殊的信用企业最早的保险公司于1629年出现在荷兰。

按照组织形式的不同,可分为股份保险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

股份保险公司,也称私人保险公司,是指由私人投资建立,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组织形式。一般以合股的形式出现,是当前资本主义保险市场上最常见的保险企业组织形式。

相互保险公司,是指被保险人为保障自己的经济利益而创立的一种合作性质的保险企业组织形式。凡参股人员,既是被保险人,也是保险人,实行盈亏共担。

按照经营业务的不同,可分为人身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

人身保险公司,是指专门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企业组织形式;财产保险公司,是指专门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企业组织形式。

按保险的组织形式分,主要有国家保险、私营保险、合营保险、个人保险、社会所有保险等类保险公司。

国家保险,也称公营保险,是指以国家为主体经办的保险,即由政府投资,把保险业务的国家管理和保险业务的经营结合在一起的一种保险组织形式,突出特点是实行保险业务的国家垄断,前苏联,罗尼亚、美国、英国及第三世界均有大量国家保险,我国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国家保险公司。

私营保险,是指由私人投资兴办的保险组织形式。一般采取股份公司的形式,又称“公司保险”,成为当今世界经营保险业务的主要组织形式。

合营保险,是指由国家投资和私人资本相结合,实行合资经营的保险组织形式,一般以合股公司的名义出现,我国的“中国保险公司”和“太平保险公司”都属于合营保险公司。

合作保险,是指社会上对某些风险有同一保障要求的个人或经济单位联合组成的、采取合股方式创办的保险组织形式,相互保险公司即为合作保险公司。

个人保险,是以个人名义承保的保险组织形式。目前仅存于英、美两国,如项国的劳合社,由世界上50多个国家,26,000多个私有个体会员组成,实际上是个人出卖保险单的团体,相当于交易所,为一个保险市场,通过会员,积极承保人和经纪人从事保险的招揽业务。

社会所有保险,为南斯拉夫特有的保险组织形式,保险基金属于全体投保人所有,由工人代表大会派出的自治代表组成的保险自治体负责管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