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行清算的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上》第639页(1223字)

进行企业清算时,首先应当成立清算机构,全面接管企业,对企业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债权和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以及债权、债务的处理措施,分配剩余财产,并妥善处理各种遗留问题。

由于清算的原因不同,清算机构的组成也不同。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试点企业、联营企业,应成立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应尽可能由董事担任。如果董事因故或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可由董事会决定,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律师担任。对于破产企业,清算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的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中指定,清算机构也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协作工作。

在清算期间,清算机构作为企业的全权代表,应该负责保管企业的财产,清理债权债务,对企业的财产进行估价、处理和分配,并可以以企业法人的名义处理有关法律事项。具体清算程序如下:

1.接管被清算企业

清算机构成立后,应着手接管被清算的企业。在接管企业的财产、帐册、资料、文书、档案、印章时要有明确的责任分工,接管后要保证这些财产及帐册等材料的完整性,防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挪用、处理、转移、毁改等行为的发生。

2.提出清算方案

清算机构在接管企业的全部财产后,应对企业的财产进行全面清查和整理,按清算工作的需要,对财产进行分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清算方案。

3.清查有关债务和债权

清算机构应通知债权人报明其债权,编制债务清单。在偿还债务前,不得分配财产。同时,应该抓紧催收被清算企业的各种应收款项。

4.变卖财产,偿还债务

清算机构按已通过的清算方案,变现企业的各项财产,收回债权以及投资者已认缴但并未缴纳的款项,先清结税款,然后再清偿企业的各项债务。

5.分配剩余财产

企业的全部财产在偿还各项债务后,如果还有剩余,应按企业章程或清算方案中所规定的方式和办法在企业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

6.清算工作完毕报告

清算机构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应向委托清算的部门报告清算工作结束。届时原法人登记管理部门应注销该企业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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