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北京使馆(1)致日本驻华公使芳泽谦吉函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395页(279字)

【事件内容】:

兹奉我政府训令,答复贵公使本月4日来文如下。

苏联政府在本年7月10日照会中业经声明,本政府不能承认日本政府保留日本国和日本公民在中东铁路的权益。本政府认为作如下确切的声明是必要的,即:除中国外,日本国及日本公民或任何第三国家,在中东路上都无如来照所述的权利和利益;中俄两国间签订的协定,并不影响日本及其他强国或其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本政府为免除将来或有误会,根据苏联政府所不承认的事实而提出某种要求,有必要做此声明以答复日本政府10月4日的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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