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募公债合同草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580页(607字)

【事件内容】:

立合同包募人〇〇公司(以下称乙)今因包募交通部(以下称甲)实业八厘公债日金二千万元整。双方订立条件如下:

第一条 乙允于本合同签约后一周间内交付日金九百万元,由甲交付公债之预约券。其余金额于本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全数交付,并交换正式债券。

第二条 前项交付场所由甲指定于东京之〇〇银行行之。

第三条 乙得以相当该债额实付之银元金额按公平行市折合日金交付。

(说明)假定日金行市四四,则一千九百万日金为银八百三十六万元。

第四条 甲应以相当于日金二千万元金额之银元公债交付之(其行市照前条折合),并于公债券上加盖所折合之日金金额。

(说明)甲仍照四四折合交乙银洋八百八十万元之公债额面。

第五条 甲对乙所承募之公债,还本付息,均交付日金,并将此旨加盖于债券之上。

本合同作成中日文各二通。双方各保守一份,如有疑义时,以日文为标准。

交通部

〇〇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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