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募公债合同草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580页(607字)
【事件内容】:
立合同包募人〇〇公司(以下称乙)今因包募交通部(以下称甲)实业八厘公债日金二千万元整。双方订立条件如下:
第一条 乙允于本合同签约后一周间内交付日金九百万元,由甲交付公债之预约券。其余金额于本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全数交付,并交换正式债券。
第二条 前项交付场所由甲指定于东京之〇〇银行行之。
第三条 乙得以相当该债额实付之银元金额按公平行市折合日金交付。
(说明)假定日金行市四四,则一千九百万日金为银八百三十六万元。
第四条 甲应以相当于日金二千万元金额之银元公债交付之(其行市照前条折合),并于公债券上加盖所折合之日金金额。
(说明)甲仍照四四折合交乙银洋八百八十万元之公债额面。
第五条 甲对乙所承募之公债,还本付息,均交付日金,并将此旨加盖于债券之上。
本合同作成中日文各二通。双方各保守一份,如有疑义时,以日文为标准。
交通部
〇〇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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