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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209页(425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军人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队的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所有权、公共安全和军队的战斗力。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以具体分解为四个罪名,即盗窃武器装备罪、抢夺武器装备罪、盗窃军用物资罪及抢夺军用物资罪。同时犯有两种行为的,亦以一罪论处,而不以数罪并罚。(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军人。(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武器装备、军用物资之犯罪目的。中国《刑法》第438条第1款规定,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中国《刑法》第438条第2款规定,军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中国《刑法》第127条之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是成立结果加重犯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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