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仲裁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43页(509字)
1923年国际商会设立的常设仲裁机构。地址在国际商会总部所在地巴黎。它是当今世界上提供较多国际经济仲裁服务,并且有较大影响的国际仲裁机构。该仲裁院现在适用的是1975年6月1日生效的《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国际商会仲裁法院成员,由国际商会理事会按照该会章程第3条第3款第9项的规定,根据各会员国委员会的提议任命,任期2年。仲裁法院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1名,副主席5名、秘书长1名,技术顾问1名或若干名(由国际商会理事会在仲裁法院成员中或其外选任),以及其他成员(每一会员国1名,由各会员国委员会任命)。主席职位由两名共同主席担任,他们享有平等权利。仲裁法院成员如不居住在国际商会国际总部所在城市时,理事会得任命一名候补成员。仲裁法院主席不能参加仲裁法院会议时,应由1名副主席代替。仲裁法院的任务是保证《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的实施。为此,仲裁法院享有一切必要的权限,仲裁法院作出决定时,实行多数表决,如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仲裁法院主席可投决定票。仲裁法院的评议,至少有6名成员出席才为有效。国际商会秘书处秘书长,仲裁法院秘书长和技术顾问只以顾问身分参与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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